监管新规拟终结税延养老险:大部分转为个人养老金,养老三支柱产品殊途同归

和讯网   2023-07-08 05: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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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发布以来,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两种制度的并轨问题就备受行业关注,如今,解决方案已经开始在业界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期,银保监会向部分机构下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税延养老险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始自2018年5月1日,试点区域局限于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此后未再进一步扩大。由于试点范围有限,投保该产品的客户也并不多,据披露,目前仅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该项试点,参保人数超5万人,累计保费收入在6亿元左右。

税延养老险制度推出之后,虽然没有进一步扩大试点,却引发了业界关于加快第三支柱建设的更多呼吁,此后不断有专家学者以及两会代表、委员等发声,谏言扩大税延政策适用范围。

其结果有目共睹。受到人口老龄化远超预期的影响,养老三支柱建设在近些年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可以享受税延政策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正式启动实施。银行、保险、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都参与了进来;客户可选择的产品范围也实现了大扩容,除商业养老保险外,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皆可享受税延政策;与此同时,其先行试点区域也远超税延养老险,快速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核心城市。

机构增加、产品扩容,试点区域扩张,再加上税延政策的助力,个人养老金发展势如破竹,截至2023年3月,已经有3038万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中900多万人完成了资金储存,储存总额182亿元,人均储存水平2022元。最新的数据又显示,截至2023年5月25日,参加人数已达3743.51万人。

相较之下,“小众”的税延养老险的地位变得愈发尴尬。

二者享受相同的税延政策,但相较之下,产品更多、选择空间更大的个人养老金的优势是税延养老险所远远不能比的。更重要的是,二者税前扣除额度不能叠加,实质上存在一定冲突。

在个人养老金的强势冲击下,税延养老险已经失去了进一步拓展的想象空间,而为了消费者更好的享受政策赋予养老三支柱的“红利”,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这两种不同的制度框架下的产物亟待合并,确切的说,是将存量税延养老险业务合理地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无论是税延养老险,还是个人养老金,产品本身已经相当复杂,再加上税优政策的影响,更是难上加难。对于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而言,如何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服其顺利将税延养老险业务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又如何应对,无疑是一大考验,但在两种制度合流不可避免的大趋势下,这是必须迈出的艰难一步。

好消息是,税延养老险参保人较少,且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客户,以及保险行业内部人士,比起一般的个人客户,沟通成本会稍低一些。

坏消息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税延养老险可以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产品,但经营税延养老险的机构却不一定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因为后者准入门槛更高。

01

2023年底或是税延养老险转化个人养老金最后期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且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

不过由于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最后的转化截止时间仍取决于正式文件的规定。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02

银保信平台拟在规定时间停止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公司应该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

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信须在文件正式下发后的某个时间点:

“关闭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保单)”

这意味着,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点,保险公司将无法再开设新的税延养老险账户,且投保人也无法拿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要想继续参与个税抵扣,则必须将税延养老险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产品。

据了解,因为预期会有并轨,因此很多公司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上线后就已经暂停了税延养老险的新增开户。

03

领取阶段的税延养老险保单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保单,但可以通过批单增加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试点仅5年,但实际上已经有税延养老险保单进入了领取阶段,这部分保单已经不能再进行转化,但可以通过批单的形式,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但预计新增的一次性领取会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看齐,即达到一定条件才能一次性领取。

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税延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04

满足条件后,税延养老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并轨,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税延养老险产品均自动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产品?

对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只有“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对接情况说明后”,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才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这无疑是对参与的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报送对接情况说明后,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05

并非所有参与试点税延养老险的机构都能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试点税延养老险,还是参与个人养老金,均对参与的保险机构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且整体来看,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准入门槛要高于试点税延养老险的准入门槛,因此,并非所有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都能经营个人养老金。部分公司在完成保单的转化后,如果不能获得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经营资格,则其只能经营原有的存量业务。

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06

超限额部分可申请退费

如果客户投保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且二者合计交费超过12000元/年,则可申请退还超额部分保费。

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税延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07

税延养老险投保人可申请退保

另据《征求意见稿》,投保了税延养老险的客户,是可以要求退保的,分为两种情况,暂且归纳为“直接退保”以及“先转再退”两种方式。

1、直接退保:如果投保了,但没有进行过个税抵扣操作,则可以申请直接退保,保险公司只需以批单形式在合同中加入允许退保的条款即可;

自试点启动以来,未因投保税延养老保险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抵扣操作的投保人,可于2023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向试点公司申请退保。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其申请,并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合同中增加允许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产品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如该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做好服务。经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进行批单处理。

2、先转再退:如果已经进行过个税抵扣操作,则税延养老险保单不能再直接退保,但可先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保单,再通过批单的形式,增加一次性领取或允许退保的条款。

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个人养老金保单退保和养老金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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