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吉林网   2023-04-25 15:06:4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23〕5号


(资料图)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扎实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并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我省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我省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成立吉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同时,吉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激励。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高效地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两员”的劳动报酬。“两员”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切实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高质量完成本部门(单位)承担的普查工作任务。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省级数据处理平台建设由省统计局负责提出具体建设需求,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统筹建设等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并与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

全省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相关工作;长春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全省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四、普查经费保障

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普查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熟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善于沟通和热爱普查的人员商调(聘用)到“两员”队伍。建立“两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两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扎实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地毯式普查,通过大数据、AI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积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聚焦试点工作。要扎实做好国家和省普查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培训人员、探索规律、积累经验,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提供有力保障。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非试点地区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周密组织,科学筹划,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及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充分利用成果。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304/t20230420_869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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